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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债务人才能行使其治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都规定了适用要件。虽然这些规定不尽相同,但从实质意义而言,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要件可以归纳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那么债务人治愈权有哪些适用的效力呢?
一、债务人治愈权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关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用“在第49条的条件下”力求寻找债务人治愈权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平衡,但是,结果并未像预期的那样理想,关于两者矛盾的关系,时常被论及。同样地,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补救的权利并不因终止合同的通知被排除”,但此使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处于不确定的救济状态中。小编认为,如上所述的程序要件,可以有效调和债务人治愈权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冲突。即通过“协作”和“商谈”,来决定债务人治愈权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孰有孰无”、“孰前孰后”。
二、债务人治愈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尽管债务人有效行使了治愈权,但是债权人仍然保留请求债务人损害赔偿的权利。易言之,即使债务人已成功治愈合同履行障碍,仍然要对治愈之前因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任何损害,以及因治愈本身或迟延治愈导致的任何额外损害,或者治愈未能阻止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三、债务人治愈权与其他法律效果的关系 在债务人行使治愈权期间,债权人享有的与债务人治愈权相抵触的权利暂时处于中止状态。具体言之,当债务人发出有效的治愈通知后,债权人可以停止履行其本身的义务;在实施适当的治愈已明显无效并且不再有效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与债务人治愈权不相符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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