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1躯体形式障碍的演变之路

尽管躯体形式障碍的临床分类在过去历经多次改变,但其临床效力较低这一事实始终未得到改进,包括ICD-10。ICD-11躯体痛苦及解离障碍工作组(S3DWG)已将提高躯体症状的临床诊断效力视为本次修订的重要目标。本文就这一议题进行了文献回顾。ICD-10躯体形式障碍的问题

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分类可能是现代精神病学中最富争议性及挑战性的领域之一,其诊断效力一直饱受诟病。事实上,这一分类同时存在于ICD-10和DSM-IV,尽管两者的阐述并不完全一致,但也高度类似,以下的批评可能同时适用于两个系统:

★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建立在无法找到躯体病因的基础上,而非存在明确的社会心理及行为学特征,这一点对诊断临床效力的影响巨大。证据显示,躯体症状是否真的属于“医学上难以解释”,这一判断的变数很大,且缺乏效度。这种内在的二元论过于简单,且无益于医疗。

★作为躯体形式障碍的“原型”,在某些国家,躯体化障碍的患病率与临床实践中这一诊断所使用的频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诊断分类容易受诊断习惯的影响,这也提示该定义可能不够准确。

★就定义而言,DSM-IV及ICD-10中,躯体形式障碍内部的分类有待商榷;躯体化障碍的诊断阈值过高,而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阈值又过低,导致绝大部分躯体形式障碍为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证据显示,使用不同定义时,躯体化障碍患病率的差异可达20-倍。一项大型跨国研究中,当定义中加入“拒绝接受来自医疗方面的确认”时,疑病障碍的患病率显著下降。

★躯体形式障碍与抑郁焦虑障碍之间的诊断界线存在混乱,两组疾病均可存在显著的躯体症状,导致临床医师难以“划线”,进而导致诊断的不准确及混乱。

★患者对躯体形式障碍这一诊断的接受度同样值得探讨。涉及到症状的再归因时,很多患者拒绝接受“医学难以解释”或“身心性”之类的解释,因为患者常常感觉这种说法暗示了其症状的真实性存疑,因而产生抵触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

针对批评的回应

★修改相关条目的名称;

★显著简化诊断分类;

★在疾病与疾病之间,以及疾病与正常之间确立临床可靠及有用的界线;

★反映出发展及文化急迫性。

名称修改的考虑如下:

1、新名字应尽可能同时被患者及医务工作者所接收,同时具有临床应用潜力;

2、新名字不应强化针对精神/身体的无用的二元论,故应同时适用于那些存在及不存在确切器质性疾病的患者;

3、新名字应清晰地反映出核心理论概念,并推动多学科合作的可能性,例如躯体疾病科及心理科的合作;

4、新名字应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相似的内涵,中性,并拥有令人满意的首字母缩写词。

在若干个选项中,“躯体痛苦障碍”(bodilydistressdisorder,BDD)被选为最适宜的名字。然而,该条目同样具有其局限性,例如缩写BDD同时被“躯体变形障碍”(bodydysmorphicdisorder)所使用,而“痛苦”同样存在歧义,既可以反映单纯意义上的躯体主诉,包括疼痛及晕眩,也可描述一种心理状态。

什么是“躯体痛苦障碍”?

ICD-11草案中,躯体痛苦障碍(BDD)的定义为:

“以存在躯体症状为特征,这些躯体症状对个体造成了痛苦,并导致个体对于这些症状过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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