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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执法机构负责人刑事判决
第一节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风险:
①(非法营运整治流于形式)
②(对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查处不力)
③(非法营运车辆每年处罚一次后放任不管)
④(非法营运违规减轻处罚后继续从事非法营运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⑤(客车长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未能发现)
⑥(客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⑦(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不力)
⑧(治超管控不力)
第二节人员管理风险
①(疏于管理致使一线执法人员擅离职守)
②(一线执法人员违规追车导致人员伤亡)
第三节案件风险
①(减轻处罚把关不严)
②(分期缴纳罚款后续执行不到位)
第四节其他风险
①(节假日值班擅离职守)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公路巡查,履职不到位)
第二章一线执法人员刑事判决
第一节路政类刑事判决
①(检查发现超限车辆未卸货、继续行驶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②(未按规定引导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卸货,超限车直接过站继续行驶压垮桥梁)
③(公路巡查未发现隔离栅缺失)
④(未发现公路路面障碍)
⑤(公路巡查发现路面障碍未及时处置)
第二节运政类刑事判决
①(货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②(客车道路运输证过期)
③(车辆擅自改装)
第三节执法行为不规范刑事判决
①(拦车检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人员死亡)
②(押车违规掉头导致人员死亡)
③(抢夺驾驶员车钥匙导致人员死亡)
④(石头砸车导致驾驶员死亡)
⑤(违规追车导致执法人员死亡)
第四节执法办案刑事判决
①(文书审核把关不严)②(超限货车违规减轻处罚)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现场取证
①(询问视频无法证明询问人员为两人以上)
②(现场照片等证据无法证明现场执法人员为两人)
③(询问笔录填写时间、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④(同一时段、相同执法人员对两名当事人开展询问)
⑤(询问笔录中案件事实询问不清楚)
⑥(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签署日期与当事人不一致)
⑦(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未在笔录上签字)
⑧(同一执法人员在两份笔录中书写笔迹不一致)
第二节登记保存
①(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当)②(登记保存超期)
第三节非法营运调查取证
①(驾驶员与乘客未议价)
②(未议价、乘客将按照以往乘坐惯例支付费用)
③(只有一名乘客承认议价、驾驶员否认议价)
④(唯一一名现场承认议价的乘客后期否认议价情形下仍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节建控区调查取证
①(建控区与城镇规划建设区重叠)
②(构筑物是否在建控区内未调查清楚)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主体认定
①(客运企业超许可事项处罚当班驾驶员)②(处罚与案件无关的委托人)
③(非法营运处罚车主未处罚实际经营者)
第二节行为定性①(无道路运输证定性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认定为驾驶员无从业资格)
第三节法律适用
①(法律条款适用错误)
②(法规修订后处罚决定书引用修订前的法规条文序号)
下篇行政判决篇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三节法律适用
(7座及以下轿车非法营运、处罚条款适用国道条)
杨某与钟山区道路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因不服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年6月10日作出的()黔钟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年10月25日,杨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贵B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康乐路口时,停车搭载了准备到医院的邓某及其同伴共两人,被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车刚行驶出2、3米远,被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执法人员拦下检查,并对乘车人邓某进行询问。经调查后认定杨某未取得营运手续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依法暂扣其违法车辆并向原告送达了钟山运政暂扣()第号《暂扣车辆凭证》、《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26日,杨某进行了陈述申辩并书面向被告申请听证。11月6日,被告进行了听证公告并于同月13日召开了听证会,经集体讨论同日向原告杨某作出钟运政罚()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原告杨某于年10月25日驾驶的贵BD号小型轿车,未取得营运手续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钟山区道路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其违法车辆,有一位证人(乘客)询问笔录和视听材料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钟山区道路运输局财务室,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原告对此不服,于年1月10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于年3月8日作出钟行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在年11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钟运政罚()号)。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钟运政罚()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判令被告无条件归还原告的轿车,在公共媒体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决定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一审认为,被告认定原告违法事实证据是证人邓某的询问笔录。诉讼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对该笔录重新进行了核实,确认该笔录内容真实客观,被告取证程序合法,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合法性予以了确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故对其称“乘客是自己熟人,自己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在处理本案中向原告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听证公告召开了听证会,经集体讨论后对原告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应予以维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于年11月13日对原告杨某作出的“钟运政罚()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人证言不真实,上诉人不存在非法营运的事实。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的规定,原审已通知证人邓某出庭作证,证人以外出打工为由未能出庭作证,但该证人证言已经证实上诉人与其并不相识,且双方已经达成有偿乘车的口头协议。上诉人明知其没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运输,其非法营运的基本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及年《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的个人,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的经营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范围,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应适用《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行为进行处罚,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定上诉人从事非法营运事实清楚。原审判决维持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的“钟运政罚()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黔钟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年11月13日作出的“钟运政罚()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上诉人钟山区道路运输局负担(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交通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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