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挂牌准入涉及的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二)》,该规则自年9月9日予以执行。
一、挂牌准入负面清单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及标准指引,对挂牌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挂牌准入要求。负面清单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评估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万元的除外;(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三)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四)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营业收入行业平均水平以主办券商专业意见为准。年均复合增长率以最近三年的经审计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该负面清单为拟挂牌企业明确了挂牌“底线”,相较以往,也提高了挂牌的要求。根据股转公司的网站公示信息,截至年9月12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家,在审公司余家,负面清单实施后,企业挂牌新三板速度会明显放慢,监管要求更为严格。股转系统实行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从行业、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等方面,对申请挂牌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对当前挂牌业务规则及标准指引进行细化,提高挂牌审查操作性和效率。二是通过对科技创新类公司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施行差别化准入条件,在强化新三板市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功能的同时,与挂牌后的分层管理协同,进一步明确新三板鼓励创新创业的市场定位。三是在挂牌准入中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予以明确限制,同时将科技创新类企业的划分归类标准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相衔接。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情形,如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在中介机构明确发表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一)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部门批复文件根据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是经过国资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可以用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二)针对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决策文件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若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有地方政府(含地市、区县级)批准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并且章程或办法对引导性投资基金的决策程序做了合法、明确的规定,且该基金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投资符合决策程序,则经过各部门代表签字的决策文件可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作为国有股权设置依据。对于不规范的决策文件(如会议纪要等),应由律师事务所对该类型文件有效性进行鉴证,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有效、合法。(三)针对不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对于国有股权不归属国资部门(包括财政部、国资委,及其地方机关)监管的申请挂牌公司(如归属中科院、教育部、地方政府、地方教委、地方文资办等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属于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集团公司)出具的批文或经主管部门盖章的产权登记表,作为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四)对国有做市商暂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针对做市商不以长期持有或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证券公司不再做市后,其所持有挂牌公司股票也将转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中的情形,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批复文件。股转系统对于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情形进行了新规定。这一新规极有可能是为了吸引国资背景企业挂牌,增加新三板的政治分量。众所周知,在以往情况中,国有企业挂牌的第一难就是获得“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这次全国股转公司允许以“中介机构意见+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部门批复文件”的做法,大大提高了涉及国有控股或国资参股类型企业的挂牌操作灵活度和工作效率。
针对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这类基金的特征是成本低,但投资周期长,体现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的要求。允许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以决策文件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减少了此类基金挂牌的障碍,优化了此类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说是为支持创业、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提供了实质层面的支持。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和规范要求(一)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二)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应在申请挂牌相关文件签署前予以归还或规范。资金或其他动产应当予以归还(完成交付或变更登记);人力资源等或其他形式的占用的,应当予以规范。此前,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资金占用的方式套现跑路的情形。但是,要求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基套用与A股公司一样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操纵难度,且可能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对于申请挂牌的企业中出现占用的情形,股转公司目前的做法是按照资产性质分别处理:占用资金或其他动产的,应在申请挂牌相关文件签署前归还;占用人力资源等其他形式资产的,公司应对占用行为予以规范。可见,对于实体资产的占用,股转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以此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资产方面,仅用“规范”一词的简单描述,还是显得比较单薄,如何规范,怎样规范等问题都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四、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挂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证监发〔〕60号)的有关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应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应在规范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文件。股转系统此次规定强调了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应在规范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文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立是执行威慑机制来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制裁。审查期间失信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使得挂牌企业重新提交挂牌文件,也体现了新三板资本市场对于信用的重视以及对债务人的权益救济。五、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挂牌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除符合挂牌准入条件外,还应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涉军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需进行军工事项审查,并取得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二)为涉军企事业单位提供推荐、审计、法律、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三)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公司章程中应包含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特别条款具体应符合《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其实施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里医院比较好白癜风医的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