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山县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营山县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报考,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
02招聘人数及工作岗位本次计划招聘专职消防队员30名,安排到营山县双流镇、星火镇、老林镇、黄渡镇、新店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03招聘性质所招聘人员属于合同制用工性质,属单位自聘人员,不属于消防救援队伍在编人员,不纳入政府编制管理。
04招聘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二)限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凡持有B类以上驾驶证人员、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三)营山县户籍或在营山县内居住。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身高厘米及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90公斤以下。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六)自愿从事专职消防工作,热爱消防事业。
(七)通过全省专职消防队员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退伍军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聘用对象: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等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偷盗、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专职消防工作的。
05招聘程序此次招聘工作在营山县人社局和县纪委监委派驻人社局、公安局纪检监督组的指导监督下,由营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聘用、培训等事宜。
(一)报名时间:年1月20日至1月2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报名地点:营山县公安局双流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黄渡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老林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新店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三)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居住证明(非营山县户籍)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件、近期同底免冠正面1寸彩照3张,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为复退军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四)考试
考试分为体能测试和面试。
1.体能测试按《全国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考评标准》执行。时间为年1月25日上午9:00—12:00,测试项目为俯卧撑、仰卧起坐、米跑。满分分,其中俯卧撑30分,仰卧起坐30分,米跑40分。三个项目考试均按照名次先后递减计分,如第一名为分,第二名99分,第三名98分,以此类推,第一百名及以后名次该项成绩均为0分。若有其它未明确的事项,以体能测试现场监考人员解释为准。
2.面试时间为年1月27日9:00—17:00,满分分。
3.按体能测试成绩权重60%,面试成绩权重40%,计算考生最后分数。(凡通过全省专职消防队员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面试成绩加10分,凡司法类学校毕业、转业士官、复原退伍军人面试成绩加3分,凡持有B照类人员面试成绩加2分。)
(五)体检
根据招聘名额按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因考试总成绩相同影响人员取舍,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相同,则采取加试面试的办法确定体检人员,将加试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将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考察
应聘人员经考试,体检合格后,由营山县公安局组织考察。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须得经原单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将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的人员名单将在营山县公安局、营山县公安局老林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黄渡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双流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新店派出所、营山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的办公区公示五个工作日。
06六、聘用公示期满,无不良反映的,被确定为本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拟聘人员,由营山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其个人志愿、经历特长等,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应聘人员须无条件服从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对应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经考核合格者,营山县双流镇、星火镇、老林镇、黄渡镇、新店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分别与分配的专职消防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招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招聘专职消防员由工作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并严格执行营山县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工资补贴:
(一)被证实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招聘要求的情形的;
(二)连续无故旷工3日及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7日及以上的;
(三)严重违反营山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的;
(四)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营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认为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的其他情形。
07薪酬待遇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纳入县财政预算,试用期间,每月元,正式聘用后,每月工资元,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保险伤害保险及公积金由工作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所有工资保险费用均控制在财政预算费用之内。
08纪律监督整个招聘工作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未尽相关事宜由营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蒋警官
营山县公安局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月13日
02阆中市基层畜牧兽医站招聘工作人员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在生猪调出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的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第一次招募实际情况基础上,再次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招募人数及岗位全市公开招募阆中市基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专员3名(文成镇畜牧兽医站1名、博树回族乡畜牧兽医站1名、玉台镇畜牧兽医站1名)。
02招募条件(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记录;
2.身体健康,能适应边远镇村工作,服从工作调动安排;
3.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专业素质;
4.有丰富的动物防疫实践经验;
5.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或涉黑涉恶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党纪处分在影响期内的,或受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6.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7.谎报、瞒报个人基本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9.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干部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10.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1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特聘为动物防疫专员其他情形的。
03招募对象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年龄50周岁以下(年8月31日后出生)的三类群体中招募:
1.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单位一线兽医服务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业3年以上的养殖、屠宰、兽药、饲料、诊疗等企业兽医技术骨干;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防疫人员。
04工作职责1.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2.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动物防疫技术帮扶;
3.与乡村兽医、村防疫员结对开展技术服务,增强乡村兽医、村防疫员专业技能和实操水平;
4.协助开展全市动物疫情普查、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
5.完成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05招募程序1.招募公告:年1月13日—17日(5天)在阆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