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基层适用民法典审理特别程序案件,

近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申请人陈某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中,申请人陈某玲是被申请人陈某龙的女儿,陈某龙已至耄耋之年,患病使其认知功能受损、记忆力下降、社会功能一定程度受损。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处理日常事务时,经常因为被申请人的认知状态导致无法为其开展民事活动,故诉至法院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现场

庭审中,承办人对陈某龙目前的自理情况、生活起居、收入情况进行了询问,核实了陈某龙的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指定的监护人的意愿和收入情况,审查了鉴定中心针对陈某龙行为能力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告知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证被申请人能够安度晚年。

经过审理,盘龙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庭宣判,认定陈某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某玲为其监护人。

案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通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全力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上述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是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认定和监护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设置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从而弥补了被监护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不足,解决了其实现自身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障碍。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一方面是在成年人无法自主选择时,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更重要的一方面民法典支持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的特点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对公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利,实现监护的目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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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申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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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汝山、罗红辉、杨吟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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