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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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的一生有许多重要的事,但不得不做的只有一件,那就是活着,一个生命的消亡,意味未来无限可能的消失。首先,对于发生在湖南邵阳新邵县这起事件中不幸去世的六岁儿童表示沉重的哀悼,也代表邓祖滔一家表示衷心的抱歉。
本案发生在湖南的农村中,一位曾经是救死扶伤的赤脚医生,因为长期受土地纠纷所困扰,精神异常,在年3月29日,被害人一方又因为宅基地纠纷,先是被害人的奶奶到邓祖滔家中谩骂、无理取闹长达一个小时,后被害人父亲也携其亲友及六岁儿童来邓祖滔家中,其父亲拎起椅子砸向邓祖滔。邓祖滔终于忍无可忍,精神无法控制,随手抄起刀砍去,酿成大祸。
作为法律职业者,我们深知杀人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儿童的不幸身亡,邓祖滔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但是以杀止杀同样不能解决问题,中国作为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国家,也不应用死刑来抚慰人心,缓解被害人一家的心头之恨,冤冤相报何时了,中国的刑法也应当从报复主义走向恢复主义,因为解决伤害的最好办法是预防和善后。
邓祖滔涉嫌故意杀?案一审辩护词
(本文约字,长但值得读)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开始阐述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本案中逝去的无辜生命表示惋惜与哀悼,辩护人在本案中的辩护,仅只是依法履行一名辩护人的职责,没有任何对被害人及家属的不敬。无论什么人、什么案件都有依法得到辩护的权利,更何况于本案而言,没有十恶不赦的罪行,也没有罪大恶极的恶意,有的只是两个家庭的悲剧。下面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被告?邓祖滔作案时存在病理性激情型精神障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精神异常情形极为明显,为此辩护人咨询了全国多名精神病学领域权威专家,他们了解案情后均认为被告人案发当时存在精神障碍。辩护人还专门委托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主要开创者和奠基者之一纪术茂老先生就本案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纪老先生著有我国第一部司法精神病学专著,曾主持多例重大复杂疑难刑事精神鉴定,主持和参与起草多种精神卫生和精神鉴定技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引用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就是由其主持完成的。纪老先生在详细了解本案案情,查看相关案件资料后认为,本案被告人邓祖滔在作案时具有病理性激情型精神障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下将简要阐述,详细意见见辩护人提交的专家咨询意见。
(一)被告人患有以其他恶劣心境为主的适应障碍,相比正常人更容易受激、爆发急剧的情绪反应。
、被告人家族精神疾病遗传病史,对被告人具有负性影响。
被告人家族有两名三代以内血亲患有精神疾病,一名是被告人亲堂兄邓某,曾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兼精神分裂症并持续接受治疗;一名是被告人亲叔叔邓某(父亲的亲兄弟)曾将自己亲生女儿砍死,后称回忆不起作案情形。另有邓祖滔的晚辈堂侄邓某于前几年因精神问题跳楼身亡(此为第四代血亲)。该些事实有辩护人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医院关于邓某患有脑震荡兼精神分裂症的证明及治疗收据;(2)新渡社区关于邓某患有脑震荡兼精神分裂症的证明;(3)新邵县新田铺镇塘口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邓祖滔与邓某的关系证明;(4)新邵县新田铺镇村民委员会关于邓某砍死女儿的证明。专家认为,遗传因素属于患有精神疾病的“高危因素”,被告人邓祖滔三代以内家族中有精神行为明显不正常或者精神疾病史,不能排除阳性家族病史对于邓祖滔的负性影响。
、被告人自年后性情发生重大变化,有精神异常的行为出现。
根据邓祖滔四名子女的自述材料(家属曾提交法院)及证人陈某证明(辩护人提交)、证人邓某询问笔录(卷5P9)、新邵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来访登记与接谈记录表(辩护人提交)等相关资料反映,邓祖滔自年拆迁以来,性情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邓祖滔做乡村医生几十年,平素性情温和,深受乡邻尊重。年政府拆迁家人责怪其未经家人同意签约将一栋3层楼的房子,一亩多橘园,很多果树,一个防保室,一个小卖部,总共折算仅补贴4万元。且政府久未落实安置地身无居所、在地里住大棚4年,直到年多番波折后建成房屋。但又因屋前公路未按约定施工,高出其房屋,造成家里常年倒灌水得不到解决,家庭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失得不到补偿,多次上访反映,求助无门。
(2)邓祖滔没做医生且子女常年没在身边后,在村里的地位一落千丈,从深受村民尊敬到时不时遭遇欺负,前后落差大。年曾被村内年轻人邓某兄弟打伤,头部、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变得更加孤僻,不社交,总觉得被人瞧不起;年因和邻居发生纠纷被治安拘留0天,后经常说有人要害他,有人欺负他。
(3)近几年来经常头痛、头晕、眼花,担心脑袋里长瘤子,医院做CT检查。经常唉声叹气,一个人发呆,生闷气,脾气暴躁,行为古怪,失去活力。特别是近一两年,不去村民家玩,也不坐公交车,买电瓶车出入,不关心农事和家事,经常无端和妻子争吵。
综合以上因素,专家认为,邓祖滔因长期存在应激源或处境困难;加上其内向脆弱的人格缺陷,产生了以烦恼、抑郁等情感障碍为主的行为障碍或生理功能障碍,并使社会功能受损。其症状的形式、内容和严重程度,既往病史和人格特征符合ICD-0“以其他恶劣心境为主的适应障碍(F43.23)”和CCMD-3“其他恶劣情绪为主的适应障碍(4.34)”诊断标准。这种适应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行为障碍(精神疾病),持续时间长,与其内向脆弱性格和现实环境中的巨大精神压力交互作用,往往误以为一般心理问题被忽视。正如本案,虽然多年来邓祖滔家人及其本人感知到性情发生变化,邓祖滔还曾怀疑自己医院进行CT检查,但是由于变化缓慢递进,且囿于精神心理卫生知识和环境所限医院寻求医疗或者心理辅导,其精神状态一直未得到重视及纾解。
专家认为,从司法精神病学角度考虑,与一般适应障碍不同的是,罹患以其他恶劣心境为主的适应障碍者更容易受激惹,有时会突然出现强烈的不满、紧张、委屈、伤感、苦闷、怨恨、易激动的情绪和攻击行为,包括自杀、自残倾向,甚至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情况并非罕见。特别是在遭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的激惹下,更容易发生急剧的、暴风雨般的、历时短暂的暴怒、恐慌、极度悲哀等情绪反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本案中,即是活生生的具体案例。
(?)本案案发当时被告人受到强烈刺激,引发病理性激情型精神障碍。上部分已经阐述,专家认为邓祖滔患有以其他恶劣?境为主的适应性障碍,较正常???,精神更加脆弱,更易怒、难以控制??的?为,在此情况下,邓祖滔案发当?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并被砸伤头部致颅内损伤,内外因素结合引发了病理性激情型精神障碍,失去?为能?,从?导致惨剧的发?。
、被害人亲属在被告?家进行了长时间的打砸、谩骂。案发当?,因切割?地发?纠纷,被害?奶奶前往被告?家中打砸、哭骂、逗留?个半?时;同时,被害?爷爷在外连打三个电话让其??回家;村干部到来后,强?不公划分,要求邓祖滔签协议同意,邓祖滔愤?拒绝;最后,被害??亲到来后不由分说拎凳?砸向邓祖滔。当??系列?为的叠加使邓祖滔遭致了强烈的精神刺激。2、被告人脑部曾两次受伤,案发时再次被被害人父亲用凳子砸伤头部,导致颅脑损伤。被告人头部曾两次受伤。年被告人曾被邓某兄弟打伤,致头部、身体多处受伤;年因下雨家里倒灌水,被告人清理淤泥时滑倒,致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后被诊断为头部血肿、基地节区腔梗灶、脑萎缩。以上事实,有卷内及辩护人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临床司法鉴定书(邵同济司鉴所临鉴字第5号,卷5P49-52);(2)医院诊疗记录;(3)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4)医院CT检查报告单;(5)邓祖滔脑部CT照片。而案发当日,被告人头部被被害人父亲用凳子再次砸伤,医院诊断结果为脑震荡,虽诊断结果标注了问号,但至少证明其脑部确有脑震荡的迹象。公诉人庭上称被告人头部不是被被害人父亲用凳子砸伤,因为卷内多人反映邓祖滔未被凳子砸中,且根据视频,邓祖滔额头未见明显红肿。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说法完全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进行的猜测性推定。辩护人对卷宗材料进行细致分析后发现,目前卷内共有被害人亲属邓某、谢某、盛某及被告人妻子陈某,村民邓某、邓某笔录中提到此事。被告人妻子称砸中了,被害人亲属称没有砸中,四人均为本案重要利害关系人,笔录陈述均有与现场视频不符之处,四人矛盾的证言均不应作为认定依据;而村民邓某站在自己家门前,距离遥远,事发突然,根本不可能看清是否砸中,至于其陈述的“邓祖滔额头的伤是邓某、邓某等人在制服他时,将他踩伤的”,一是邓祖滔头部伤可明显看出与踩伤不符,二是邓某也不能确定之前邓祖滔额头是否有受伤;而邓某笔录称邓某是拿凳子砸陈某,更是明显失真,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不具有可采信。总之,因现场情况事发突然,众人在大脑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很难看清当时情形并保证记忆准确,但是,根据以下事实:一是邓祖滔自己陈述当时被砸中头部;二是邓祖滔头部伤没有凹槽与出血,符合钝器伤;三是现场视频可知,邓祖滔后被众人抢刀殴打时,一直双手抱头,并未被打中额部。因此,结合此三点基本可以确定其头部伤为邓某凳子砸伤。至于公诉人所称的视频中显示,邓祖滔在众人抢刀时未见额头明显红肿,显然公诉人缺失基本的医学常识,邓祖滔头部这类非锐器接触形成的未出血的鼓包,一般不会立即出现严重的青紫红肿,邓祖滔拿刀挥舞正面出现在监控时不过几十秒至一分钟的时间,模糊的视频中不能看出明显红肿实属正常,以此推定邓祖滔额头没有受伤不具有客观性,也违背了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以上论述,被告人头部曾两次受伤,案发当日再次被砸伤头部,专家认为,从医学鉴定角度考虑病理性激情发作往往有脑器质性损伤的基础,健康的大脑尚能在强烈刺激下产生病理性反应,而本案被告人长期存在以其他恶劣心境为主的适应障碍和三次颅脑损伤因素,该些因素的结合,致使其最终出现病理性激情型精神障碍。(三)本案中,被告人的症状也均符合病理性激情型精神障碍。、无作案动机,被告人不认识被害人。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邓祖滔第三次讯问笔录:问:这个小孩是和谁一起到现场来的?答:不晓得。问:你去砍小孩的时候,谁和小孩站在一起?答:一个女的和小孩站在一起,我不晓得女的是谁。问:你认识这个小孩吗?答:我不认识,我以前没看到过,柱伢子一家十多年没在我们院子住了,他们就是一栋屋在那里,这一次是回来争地方的。问:你没见过这个小孩也不认识这个小孩,你为什么要去砍这个小孩?答:我不晓得,我当时脑壳都是懵了。(2)村民唐某证言:问:那死者小孩你们认识吗?答:不认识,因为他们一直都没在家里住。问:也就说是说两家都只有老人在家吗?答:死者爷爷是老师,他在新田铺建了房子,也没在那住,他家的房子是别人在住。关于被告人不认识被害人的事实,当地邻居也皆可证实,现在邓某老宅处居住的并非被害人家人,本案被害人家属在庭上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由此可知,被告人在不认识被害人的情况下砍向被害人,是进行的突发性的无意识的随意的行为,没有针对性与特定性。2、事后记忆缺失,完全遗忘作案细节。具体有以下证据证实:
()村民邓某自书材料(年7月23日,辩护人提供):我叫邓体渊,身份证号,我于3月29号下午6点钟左右从二房头修谱回来,看到很多人站在邓祖滔家斜对面,又看到邓祖滔困在地上,一个带眼镜的青年人踢了他,接着我过去面对年青人说,你这样打老年人要不得。后来我又走到邓祖滔跟前说,你怎么搞的来,他象蒙子一样,好象不认识我了,也没有搭话,很久以后重复说,他们欺负我,欺负我。情况属实,特此证明。(2)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年4月日,卷4P89):根据年3月29医院急诊科门诊病历摘要:邓祖滔病情由“陪人代诉”、“回忆不起受伤经过”。(3)杨某自书材料(年7月23日,辩护人提供):年3月29日晚上,我姨父邓祖滔与他村里人发生争执被对方打伤医院做检查。医院看望他,正好在一楼的医生诊务室,他坐在门边,我上前叫了他几句,当时的距离不到一米远,他看了我一会,眼睛一转不转,跟个哈醒(湖南方言“蠢蛋”)一样,一点反应都没有,好像根本就不认得我似的。当时他脸上到处有伤,额头有伤,眼睛旁边红肿,我想他肯定是被打懵了,连医生大声的问好几句哪里痛吗?他都没有回答,好像哪里痛不痛连自己都不清楚。医生问完话之后,民警扶他去做检查,医院大厅的时候我又叫了他几句:姨父!当时距离也很近,他确毫无反应,就跟陌生人一模一样。当时民警们都在现场看管他,没过一会我就回家了。以上经过都是我亲眼所见,是事实。(4)邓祖滔第一次讯问笔录: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亊实,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希望你不要沉默不语,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问题(作思想政治工作20分钟)?答:头痛,我什么都记不清了。问:你叫什么名字?答:邓祖滔。问:你是怎么到公安机关来的?答:我记不清了。问:今天下午发生了什么事你记得吗?答:记不清了。问:你妻子叫什么?答:(沉默不语并摇头)。问:(民警对邓祖滔作思想工作30分钟)对方是什么人?和你是一个村子的吗?答:(邓祖滔用右手按揉头部)隔壁邻居,经常欺负我。问: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哪里不舒服?答:脑壳晕,没得力气。问:你读了多少书?你读过高中吗?答:(点头)读了。问:你跟我们讲一下对方是如何欺负你的?答:记不清了,不记得。问:你现在能记起什么?答:(用手按揉头、面部并沉默不语)。问:你有什么要补充吗?答:我不记得了。问:你有阅读能力吗?答:(沉默不语)。问:现在是北京时间年3月29日2时58分,本次问话结束,你仔细思考一下,希望你能如实回答民警的提问,你听清楚了吗?答:(抬头,目不转睛,沉默不语)。问:我们将以上记录念给你听,如果与你讲的有不同之处,希望你提出来,如果没有不同之处,希望你签字确认?答:(手写)民警孙彦、X腾向其宣读笔录后,其表示愿意按手印,民警问其是否愿意签字,其摇头并说“不晓得”。)(5)邓祖滔第二次讯问笔录:问:(民警对邓祖滔作思想工作20分钟)我们再问你一句,你是否想把事情讲清楚?答:我想讲淸楚,但是讲不淸楚,我脑袋糊涂了。问:你觉得这监控视频是否真实?答:不晓得,记不清了我怎么晓得。(6)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邓祖滔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虽然记载了部分其案发后记忆不清的情况,但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更为直观完整地展现了其案发后的精神异常。辩护人查看完被告人的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被告人在案发当晚的第一次讯问录像中,长达两小时均处于“目不转睛、一动不动”的痴呆状态,对自己家人是谁、发生了什么事、因何受伤、受谁欺负等一概不知;而第二次讯问录像中显示,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被告人回忆的案发情形也是在侦查人员多次播放案发监控视频及反复提醒引导下说出的,本人无法回忆案发情形。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年3月29日)20:30:邓祖滔一直呆滞未说话。20:53:问他当赤脚医生多少年?—记不清了。问他哪里不舒服了?—摸了头,后面一直摇头。20:54:55:问他几个娃?—记不得了,摇头。2:0:问他哪一年出生的?—回答记不到了。2:03:一直摸着后脑勺摇头。2:04:问怎么打的?—一直摇头。2:05:30:问好久发生的?—还是摇头。2:24:警察开始大骂,邓祖滔表情依旧无变化。2:39:警察和他说话,关心他衣服烂了,头部有伤,表情茫然。2:52:30:警察再次大吼,表情依旧呆滞。第二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年3月30日)00:09:39:开始断断续续开口讲述,一直记得别人打他。问为什么打你?——没有回答;后面又说想不起来了。00:3:5:警察开始用手机给他看视频,并做思想工作。00:34:00:警察开始大骂,表情依旧一动不动。0:08:00:称还是想不起。02:30:27:警察又用手机给他看视频,然后继续做思想工作,邓始终沉默,保持同一姿势不动。02:34:05:警察又掏出手机递到他面前,让他观看,始终无表情。02:48:27:警察再次举手机到他眼前让他看视频。02:49:0:邓抬左手捂脸,表情痛苦,另一名警察打掉他的手,让他看清楚。03:00:00:警察问有人打你吗?—邓摇头不知道。03::36:警察又给其看视频,表情仍然很茫然。03:33:33:警察开始给他念笔录。(从视频可以看出,邓没有完整供述,邓笔录记载内容是警察将他断断续续的供述加工修正后记录的。)03:39:37:警察问我记的是完整的不?—不记得,茫然看着问话的人。第五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年4月4日)从05:40和07:这两个节点,可以看出邓祖滔精神状态完全不一样了,开始有些肢体上的小动作,有了表情和眼神的变化。第七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年4月29日)该次录像中,可以看出邓祖滔精神已基本恢复正常,说话会有表情,头会动,腿会抖,身体会有前倾后倾的动作,讲述时手也会比划当时的情形,与第一次、第二次讯问时表情呆滞、一脸茫然的状态完全不一样,而这种无意识的小动作与表情是完全伪装不出来的,当然若是伪装,邓祖滔也大可一直伪装。(具体可见6:35—8:00和33:00—33:50两个时间段)同步录音录像中邓祖滔前后的变化,可以直接证明其案发后精神状态的不正常,客观反映了其精神疾病状态的演变过程。综合以上在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邓祖滔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作案行为没有选择性,案发后也没有逃跑等自我保护行为(公安抓获经过证明),而是一直呆坐在屋前,直到警察“依法口头传唤邓祖滔到新田铺派出所进行调查”;其案发后在现场、医院及讯问时均处于呆滞状态,完全不能回忆,直到第二次讯问,民警在无法获取其自然陈述的情况下多次出示监控视频,通过这样的启发才逐渐恢复记忆;并且恢复部分记忆后,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深表忏悔,没有任何掩饰表现,其毫不掩饰自己悔意的行为笔录中多处可见。第三次讯问笔录中邓祖滔称:“看了视频后我非常后悔,这样做确实没有人性。”第四次笔录中邓祖滔说道:“我当时看了视频后,视频中那个人是我,我只觉得我不是个人,做出这样的事。”“我看了视频中我才知道我做出这样的事,我认为我应当要受到法律制裁,立刻枪毙。我看了视频,我不仅去砍一个小孩子,还动手砍了那个小孩子几刀,我真的该受罚,我为什么要去杀人,我不看监控我还不知道我这么凶。”“我还是觉得,我强调这个起因,我还是认为村干部要去看看我们那个地,要村干部自己扪心自问下那个地的处置到底公不公不道。我觉得我们都有错,政府、我们双方,我们都对不起这个小孩子,这个小孩子是真正无辜的。”同样,邓祖滔看守所同监室人员肖某证言可以证明:“他刚刚进来的时候,情绪有些激动,那两天都很痛苦很后悔,说自己怎么把一个小孩子杀死了,絮絮叨叨说了几次。”“他就是后悔,说自己怎么会杀死一个小孩子。另外他自己说自己是个医生,说对方来打他的时候,他乱砍乱杀,不知道怎么就砍到一个小孩子身上了,说自己脑袋都懵了。”可见,邓祖滔对自己为什么会做出这种行为也深表不解、困惑及后悔。无论是面对侦查人员还是其他人,都非常坦诚,虽然一直不记得案发时自己砍人的细节,但是他也没有为此狡辩或者回避,而是在笔录中对侦查人员说“以监控为准,对于细节我想不起来了。”一审庭审中也一直如此阐述。专家称,病理性激情发作可能是受某些精神因素的影响,发作时表现有突然暴发的深度意识障碍,伴有狂怒、强烈的运动性兴奋,和机械性的、毫无预见和计划的攻击行为等。其发作时的攻击行为带有自动性,凶器多是随手拈来的,所伤害的对象多无选择性,目的令人费解。在对周围实行攻击行为时,这种人常默不做声,有时自言自语地说一些毫无意义的话,语言片断零乱,并常伴有明显的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的症状,如面色变得苍白或通红,瞳孔散大等。发作后表现得极度无力,疲倦,或进入深睡状态。事后对其经历完全不能回忆或只能部分回忆。对其危害后果,后悔莫及。病理性激情发作多见于有颅脑外伤、酒精中毒,以及以往易于发生强烈情感反应的病和病态人格者。而本案被告人邓祖滔案发前后的行为几乎满足病理性激情的所有特征,属于非常明显的病理性激情意识障碍。专家认为,由于病理性激情障碍者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之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这种精神病理状态是发作性出现的,过后一切如常,切不可把障碍者在事件平息后对自己行为的追悔,误认为他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最后,专家得出意见,邓祖滔在年3月29日实施危害行为时存在严重的意识障碍,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二、本案鉴定人由于未完整查看案件资料、对案件事实错误分析、且对病理性激情障碍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缺乏,作出了错误鉴定,鉴定从程序到实体,合法性与客观性均存在严重问题,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亟需重新鉴定。(一)鉴定委托未告知,委托程序不合法。本案初始抽签选定的鉴定机构为广州中山大学医鉴中心,但后因被害人家属及律师前往鉴定机构围堵滋事,致中山大学医鉴中心终止鉴定,在此情况下,邵阳中院应当组织双方重新抽签选择鉴定机构,或者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指定鉴定机构,对于本案此类重大、敏感案件,甚至应当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但法院却未遵循相关委托程序,径直更改鉴定机构,且未告知被告人家属及律师,法院的此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鉴定检材残缺,重要鉴定材料缺失。经辩护人庭审对鉴定人的发问可知,鉴定人只查看了部分案件材料,其中不包括极为重要的现场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理由是“不需要”,该回答令人匪夷所思。对鉴定而言,鉴定依据材料应尽可能详实充分,而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讯问录像,都是非常直观反映被告人精神状态的证据。卷内证人笔录描述多处矛盾,且多有不实及夸大之处,而讯问笔录,特别是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短短几行字,根本无法反应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讯问内容。可以说,本案鉴定中,这两份视频资料是鉴定依据的关键性材料,而这两份资料的缺失,甚至可以直接导致鉴定意见的偏差。本案鉴定人未查看这两份视频资料的行为是对鉴定极度不负责与极度不专业的表现。(三)与鉴定相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未记载分析。本案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十分简单,大量与鉴定有关的重要事实未记载。部分列举如下:、被告人近十年来长期处于充满应激的环境中,之后性格、处事方式和日常行为模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鉴定书中虽有简单记载,但却未进行任何分析,更没有考虑其在司法精神病学上的重要意义。2、被告人的病史情况未进行任何记载分析。被告人头部曾两次受伤,案发当时再次被砸伤头部,而病理性激情中颅脑外伤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但鉴定书中未进行任何记载。当然极有可能因为鉴定检材的不充分,鉴定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该情况。3、案发后,被告人出现严重意识障碍,第一次讯问、第二次讯问时无法回忆案发经过,后侦查人员通过反复出示视频刺激回忆的方法使其回忆起部分案件事实,对于砍人的细节至今仍不能回忆。但是鉴定人并未如实记载侦查人员通过播放视频启发帮助其恢复记忆的事实,反而移花接木地拼凑为:“后续讯问中逐渐回忆起案发过程,承认实施危害行为,能详细叙述涉案的经过。”只字不提他是如何“逐渐回忆起案发过程”,和在什么情况下“能详细叙述涉案的经过”,给非专业人员造成了被告人不曾有过记忆障碍的虚假印象。4、被告人家族有两名三代以内血亲患有精神疾病,按照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常识,鉴定书应如实记载被告人近亲精神疾病史,并且评估对于被告人的负面影响列入诊断考虑;如果认为有影响或者没有影响,都应依据已经发表的文献做出说明。但是,该鉴定书没有任何相应记载。(四)重要案件因果记载错误。该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邓祖滔作案具有现实动机,故认定其实施危害行为时存在辨认力和控制力。鉴定人认定的现实动机则是邓祖滔与邓某有土地纠纷,被害人为邓某家人,邓祖滔为了实施报复而故意针对被害人作案。辩护人庭上曾询问鉴定人,为何认为邓祖滔认识被害人?鉴定人脱口而出:“和对方是邻居,当然认识对方啊。”可见,鉴定人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未弄清,想当然地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爷爷奶奶是邻居,所以当然认识被害人。若鉴定人仔细查看卷内材料,详细了解相关事实便会发现,被害人爷爷奶奶早已搬离塘口村老宅,被害人一家更是从未在此居住,邓祖滔与被害人根本不认识,邓祖滔在笔录中也有提到“我不认识(这个小孩),我以前没看到过,柱伢子一家十多年没在我们院子住了,他们就是一栋屋在那里,这一次是回来争地方的。”公安问:“你没见过这个小孩也不认识这个小孩,你为什么要去砍这个小孩?”答:“我不晓得,我当时脑壳都是懵了。”鉴定人主观臆断被告人认识被害人,从而推定被告人具有作案的现实动机,再进而推定“被鉴定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事实前提错误,结论也一步步错误。(五)鉴定人出庭质证更暴露了该鉴定的不专业与不严谨。在合议庭同意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鉴于辩护人非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士,辩护人多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帮助质证,但遗憾的是,合议庭在无任何正当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均予拒绝,无奈下辩护人只得基于对法医精神病鉴定粗浅的认识进行庭审发问。另,庭审中合议庭还多次打断,并且限制辩护人发问时间,最终本辩护人只发问了一半、另一名辩护人游律师只发问了几个问题便草草收场。即便如此,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该鉴定大量问题仍得以暴露,辩护人部分陈述分析如下:、鉴定人庭审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称,“不太懂哪些资料重要哪些资料不重要”,也“不明白什么是一手材料,什么是二手材料”。但无论是刑事司法领域还是司法鉴定领域,直接证据证明力均大于间接证据证明力,这也意味着鉴定人无法区分手中材料的证明力大小,无法判别材料的客观程度、真实程度,在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时也难以有效甄别、整合、使用资料,鉴定的随意程度、不专业程度令人惊讶。2、鉴定人庭审时回答称“现场视频是最客观的我不同意”,但事实上,现场监控视频的客观性应是人尽皆知的基本常识;鉴定人还称“我们又不做侦控工作,除非提及有一些反常的情形我们才去看(现场视频),或者我们认为疑是有异常才来看”,但查看现场视频和其他资料,正是为了从客观上判别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异常,不去查看又怎能完全确认是否具有精神异常呢?为了鉴定意见的充分、详实、准确,现场视频及与案件相关的资料都应仔细查看考量,才能够作出足够负责的专业鉴定;鉴定人称自己“不做侦控工作”而觉得没必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