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
中国特色卫生医疗体制的制度框架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4个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02
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四类,
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四类。
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医院包括医院(医院)、中医医院、不包括医院和医院。(年国家卫生统计年鉴)
统计依据基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科研中引用年鉴数据说明问题时私以为要明确下前后年份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分类的更正和补充。
医院包括口腔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妇(产)科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等其他医院,不包括中医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年起,卫生院从其他卫生事业机构中分出来,年以前没有区分卫生院和护理院)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健康事业单位。
03
医疗卫生机构各自承担的功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04
医疗卫生机构怎么分类?
?按照注册类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登记注册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疗卫生机构。
?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私人办。
政府办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政府机关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
?按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05
什么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什么是特需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即医疗和公共卫生的简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包括: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医院在保证医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群众的特殊医疗需求而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点名手术、加班手术、全程护理、特需病房、专家门诊等形式。(百度百科)
医院特需服务如果管理不当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医院的公益性本质属性,所以是受到严格监督的。如-04-1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06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指标解释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及从事与临床和医技直接相关岗位,如从事康复、理疗、按摩、验光、牙科、营养、病理、放射、病案、法医等工作的技师(士)等。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见习医师(士)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和医士。
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图书情报、计算机等非卫生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普通工包括登记员、导医、划价人员、保安、司机、行政办公服务人员(打字员、复印、接待、话务员、收发人员等)、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水电工、电梯工、花工、搬运工、仓管员等。
参考资料:
年国家卫生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
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