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精神疾病病情的严重程度

几乎所有人都会问,“我的病情严重吗”或“我孩子的病情严重吗?”那么,这个问题到底应该如何回答呢?

作者丨苗国栋

来源丨精神科专家苗国栋

几乎在每次诊治初诊病例的过程中,患者和家属都会询问我们,“我的病情严重吗”或“我孩子的病情严重吗?”甚至在后来的复诊时候,他们也还会重复这样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很难有准确或完整答案的问题,而且就具体病人而言,病情轻重也并非有一个非常严格或准确甚至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在此,我尝试着就这个问题做一次较为全面的回答。

从一个精神科医生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判断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评价标准,它们分别是患者本人的痛苦程度、患者社会功能的损害程度、给他人造成的痛苦与烦恼程度以及是否有现实检验能力的损害。尽管按照目前几乎全球通行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如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系统的标准,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主要体现在主观痛苦程度和社会功能受损程度,但在有些情况下精神障碍患者因患病而给他人也带来巨大的痛苦、自知力丧失和现实检验能力缺损也间接地反映了其病情的复杂和严重程度,甚至对疾病的预后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本文也会讨论这两方面的判定标准。

一、患者的主观痛苦程度

精神疾病患者的主观痛苦程度因年龄和所患疾病而不同。与成年人相比,年龄较小患者的主观痛苦程度往往与其疾病本身的严重程度不完全一致。例如,有人会因个人成长所经历的人生痛苦事件少、对痛苦体验的参照标准少,既可能有“少年不识愁滋味”的淡化倾向,而缺少强烈的痛苦体验,也可能因“少见多怪”,而有过分强烈的痛苦体验。后者在平素较受娇宠溺爱且以往成长过程过分顺利的青少年更为常见。儿童少年在患诸如社交恐惧症或强迫症这类与其生存环境无显着冲突的疾病时,其主观痛苦程度也比成年患者要轻。

当然,主观痛苦程度强烈到使患者采取足以致命的自杀行为或以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自然是疾病足够严重的表现,是值得高度重视并需要立即采取救治行为的现象。

二、社会功能损害的严重程度

社会功能损害程度既涉及患者患病当时的年龄和疾病,也涉及他们病前的功能水平,以及他们的功能水平与群体特别是同龄人群体的差距。

由于不同年龄段的患者有着不同的主要心理发展任务(参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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