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半年心理咨询师考试倒计时65天

神经症诊断之四

43.44躯体形式自主神经紊乱

是一种主要受自主神经支配的器官系统(如心血管、胃肠道、呼吸系统)发生躯体障碍所致的神经症样综合症。病人在自主神经兴奋症状(如心悸、出汗、脸红、震颤)基础上,又发生了非特异的,但更有个体特征和主观性的症状,如部位不定的疼痛、烧灼感、沉重感、紧束感、肿胀感,经检查这些症状都不能证明有关器官和系统发生了躯体障碍。因此本障碍的特征在于明显的自主神经受累,非特异性的症状附加了主观的主诉,以及坚持将症状归咎于某一特定的器官或系统。

[诊断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至少有下列2项器官系统(心血管、呼吸、食管和胃、胃肠道下部、泌尿生殖系统)的自主神经兴奋体征:

①心悸;

②出汗;

③口干;

④脸发烧或潮红;

3至少有下列1项病人主诉的症状:

①胸痛或心前区不适;

②呼吸困难或过度换气;

③轻微用力即感过度疲劳;

④吞气、呃逆、胸部或上腹部的烧灼感等;

⑤上腹部不适或胃内翻腾或搅拌感;

⑥大便次数增加;

⑦尿频或排尿困难;

⑧肿胀感、膨胀感或沉重感;

4没有证据表明病人所忧虑的器官系统存在结构或功能的紊乱。

5并非仅见于恐惧障碍或惊恐障碍发作时。

43.45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

是一种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障碍予以合理解释的持续、严重的疼痛。情绪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了疼痛的发生,经过检查未发现相应主诉的躯体病变。病程迁延,常持续6个月以上,并使社会功能受损。诊断需排除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病程中被假定为心因性疼痛的疼痛、躯体化障碍,以及检查证实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症状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持续、严重的疼痛,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疾病作出合理解释;

3情感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疼痛的发生;

4经检查未发现与主诉相应的躯体病变。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困难以摆脱的精神痛苦而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

1排除检查出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2排除精神分裂症或相关障碍、心境障碍、躯体化障碍、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疑病症。

43.5神经衰弱

指一种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为主的神经症,以精神易兴奋却又易疲劳为特征,表现为紧张、烦恼、易激惹等情感症状,及肌肉紧张性疼痛和睡眠障碍等生理功能紊乱症状。这些症状不是继发于躯体或脑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神障碍的一部分/多缓慢起病,就诊时往往已有数月的病程,并可追溯导致长期精神紧张、疲劳的应激因素。偶有突然失眠或头痛起病,却无明显原因者。病程持续或时轻时重。近世纪,神经衰弱的概念经历了一系列变迁,随着医生对神经衰弱认识的变化和各种特殊综合征和亚型的分出,在美国和西欧已不作此诊断,CCMD-3工作组的现场测试证明,在我国神经衰弱的诊断也明显减少。

[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症状为主,特征是持续和令人苦恼的脑力易疲劳(如感到没有精神,自感脑子迟钝,注意不集中或不持久,记忆差,思考效率下降)和体力易疲劳,经过休息或娱乐不能恢复,并至少有下列2项:

①情感症状,如烦恼、心情紧张、易激惹,等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有关,感到困难重重,难以应付。可有焦虑或抑郁,但不占主导地位;

②兴奋症状,如感到精神易兴奋(如回忆和联想增多,主要是对指向性思维感费力,而非指向性思维却很活跃,因难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快),但无言语运动增多。有时对声光很敏感;

③肌肉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痛、肢体肌肉酸痛)或头晕;

④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醒后感到不解乏,睡眠感丧失,睡眠觉醒节律紊乱;

⑤其他心理生理障碍。如头晕眼花、耳鸣、心慌、胸闷、腹胀、消化不良、尿频、多汗、阳痿、早泄,或月经紊乱等;

[严重标准]病人因明显感到脑和躯体功能衰弱,影响其社会功能,为此感到痛苦或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1排除以上任何一种神经症亚型;

2排除分裂症、抑郁症。

[说明]

1神经衰弱症状若见于神经症的其他亚型,只诊断其他相应类型的神经症;

2神经衰弱症状常见于各种脑器质性疾病和其他躯体疾病,此时应诊断为这些疾病的神经衰弱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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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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