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的罪与罚,你懂多少

作者

贾建兵资深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法学双学士

来源

法律一讲堂

敢在疫苗上弄虚作假的人,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出离愤怒时,告诫自己谨言慎行。那些动了“疫苗”国人心里底线的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报复”,作为一个公民很期待正义的实现。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利器,应物尽其用。

疫苗是什么?

用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等接种后或经组织培养后制成的一种生物制品,用于刺激肌体产生抗体从而起自动免疫作用。疫苗有两类:①灭活疫苗,如乙型脑炎疫苗、人用狂犬疫苗等;②减毒活疫苗,如麻疹活疫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糖丸等。

摘自《药学名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技术总师桑国卫院士任顾问,周海钧先生任主任委员,共38位药学专家组成,年12月公布的第二版《药学名词》)。

疫苗是救人的

民间有句俗语:“孩子出过疹和痘,才算解了阎王扣。”

这里的痘指天花,疹就是指麻疹。中国古代医生们为了治疗和预防天花,想尽办法,其中之一就是“种人痘”,这一方法后来在英国变为“种牛痘”。世界上通过免疫预防疾病的实践最早起源于中国!年俞茂鲲《痘科金镜赋集解》记载,明隆庆年间(年~年)安徽太平县首创种痘法。疫苗诞生之初就是将人类从病毒的魔爪中拯救出来。

80后们吃“糖丸”

疫苗是药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一百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即:疫苗属于药品无疑!

什么是假药、劣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即:究竟是“假药”还是“劣药”,属于医学领域的专业性问题,普通群众没有专业判断的技能,但我们从法律规定上看出,两个药在定性界定上完全不同,在行为性质上完全不同,在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谁有权认定假药、劣药?

1.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即: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假药、劣药”的认定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2.司法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号)》。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即:发生药品领域犯罪嫌疑,部际联系会议互通互联。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推脱责任。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认定“假药”“劣药”具有一锤定音的权力,这个非常关键。

生产假药、劣药承担什么责任?

责任1行政责任: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即: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购销药品没有完整的购销记录,可以处货值金额最高3-5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10年医药行业市场进入!

责任2刑事责任:最高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如果生产的是假药,最高可以判死刑,如果生产的是劣药,最高可以判无期。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②司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标准。

第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且对人体健康足额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本罪。(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上))

第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客观方面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

③预判的结果(个人观点,仅供交流)

目前官方认定为“劣药”,查明违法所得.00元,即使是“劣药”,即使金额为“”,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属于“疫苗”“注射”的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是否构成“受害人大面积伤残”目前不知,但公司和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可能很大,当然还有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说明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任何人有罪,作者纯粹学术探讨。

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第二十条,对“关键人员”是这样界定的: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责任3民事赔偿责任:受害方、小股民均可索赔。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即:广大接种疫苗的受害人,可以向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合同主张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主张侵权赔偿。人身伤害赔偿范围较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可以要求。

当然,因为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小股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人说,疫苗是人类在医学领域里最伟大的发明,每一种新疫苗的诞生都是人类战胜一种传染病的伟大胜利!至今没有任何一种医疗措施能像疫苗一样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如此重要、持久和深远的影响;也没有任何一种治疗药品能像疫苗一样以极其低廉的代价把某一种疾病从地球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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