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是当今世界较为先进的刑罚理念,它与监狱行刑相比具有行刑投入成本低、矫正效果明显、罪犯社会化程度高等优势,更加能够体现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逐渐成为世界行刑的发展趋势。自年我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州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人,解除矫正人,目前在册人(其中管制11人,缓刑人,假释人,暂予监外执行61人),累计再犯罪率为0.11%。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州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在不断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工作上也探索出了许多典型经验,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虽然,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州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州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下面我就全州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对策谈点个人认识。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当前我州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不足是当前我州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若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也就难以正常开展。当前,社区矫正法律依据不足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主体隶属关系不明,权限不清。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规范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基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司法部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组织关系上的规定较为模糊,事实上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上下级隶属不明、管理不畅。目前,我州为了更好地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我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组织机构,明确了相应的隶属关系,但这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执法能力受到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即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对其进行矫正教育。这种矫正教育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必须要以相应的强制措施作为后盾。目前,相关规定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监管的权力,对被监管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只能报请有关机关来完成。在监管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工作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教往往只能使用说服教育,这也就必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矫正教育缺乏权威性,也就有可能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当前“最高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但是又没有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可以使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例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打着外出治病的旗号,不经监督机关的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针对这种情况能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仅仅只能是警告,只要其不实施故意犯罪,矫正机关也就很难要求监狱机关将其收监。
(二)社区居民法律价值的取向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在思想领域内具有极为浓厚的集权主义思想和宗法观念等传统思想观念,形成了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维模式。因此,我国民间形成了偏重于犯罪控制的价值取向。严惩犯罪分子,将犯罪分子关押进监狱,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安抚,同时也能够适当地平息民愤。由于受传统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一些社区群众往往对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表现出一种怀疑和不理解,这种怀疑和不理解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思想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存在着怀疑和不理解,一些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表现出来的态度往往是不支持,有的人甚至是表现出抵触的情绪,这也势必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专业教育的不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这些人不是监狱关押的罪犯,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同时这些人毕竟是违法犯罪分子,在管理和教育上有必须采取区别于普通公民的强制措施。由于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特殊,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极强的专业技能,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理论方面不但需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极高的政策水平;在专业技能方面除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外,还必须掌握较高的分析技能、社交技能、口才技能、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技能等实用技能。虽然我州社区矫正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普遍较高,具有较高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并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专业技能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等方面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州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治疗相对滞后。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目的就是要使这些犯罪分子重新社会化,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些社区服刑人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甚至是心理疾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机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逐步消除其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使其逐步建立健康人格,从而达到逐步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以及不良心理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州社区矫正队伍中还没有心理咨询师,也由于资金短缺,没有能力从社会上聘请心理咨询师,从而导致我州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五)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部门之间缺乏联系沟通。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比如,社区服刑人员如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又如,审前社会调查,有时一个案子还在调查中,判决书已经下来了,审前社会调查形同虚设;有些通过社会调查不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如果法院不采纳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判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属于辖区内的必须接受,这无形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压力和工作难度。
(六)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的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目前承担着社区矫正、普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九项工作,其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而与之相配套的工作条件难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一是人员编制较少,多数司法所只有一个编制,一般只有一个司法助理员,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二是无交通工具,开展工作主要靠步行,办公条件也相对落后,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三是司法所一般无专门经费,其工作经费主要由县司法局根据财力适当安排,由于有的县财力较差,县级司法局工作经费都难保证,司法所的工作经费更加不足。所以,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
?二、当前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的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在这些困难和问题中,有些是各县(市)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则是一些县的特有困难。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存在,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不断努力,不断发挥优势、理顺关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阶段地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部门工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积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社、财政、民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的合作配合。为此,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较强的工作合力,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新机制。在衔接工作中建立公、检、法、司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的衔接制度,建立可以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及时到位、法律文书及时到位、依法享有权利准确到位的工作机制。定期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数,防止衔接脱节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并积极探索建立由公、检、法、司四家联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社区矫正等奖惩兑现制度。三是认真落实收监制度。对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达到收监条件的,在司法局提请法院收监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收监,防止因拖延、迟缓收监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加强工作的沟通联系,在矫正对象的接收、异地托管中,应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杜绝社区服刑人员无处接收的现象发生。四是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建设。根据州司法局关于推进县(市)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建设的意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建立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形成以县(市)集中教育矫正和司法所分散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完善教育矫正的管控方法,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式,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在行动上老实服刑认罪。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有针对性的实施心理矫正。三是灵活开展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采取灵活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性质、类型和强度。四是完善矫正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考勤、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以及问责、考核评议、联系会议,思想教育等制度,以保证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一是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切实按司法所现有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健全以司法所具体实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委会(社区)为骨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网络。二是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并进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四)加快专门立法的速度。如前所述,目前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部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我州为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法理角度讲,这种法律体系是不健全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只有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经费来源、组织管理体系、基本管理手段等困扰当前工作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加快专门立法的速度,是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困境的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难落实的一环。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动员各有关力量,再充分总结社区矫正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聘请专家学者进行科学地论证,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启动国家立法程序,最终制定和颁布《社区矫正法》,最终实现社区矫正法治化进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发放宣传资料、办理宣传版报,改变群众传统观念里只有监狱才能改造犯罪的思想,赢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进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综上所述,我州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各相关部门积极努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有计划、分层次地解决问题,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就一定能够摆脱困境,逐步实现社区矫正法治化进程。(来源:黔东南州司法局副局长杨朝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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